摘要:隨著新冠疫情在國內的有效控制,關于疫情期間不能有效按時復工產生的用人單位和員工之間關于工資支付的糾紛也開始逐漸增多。
隨著新冠疫情在國內的有效控制,關于疫情期間不能有效按時復工產生的用人單位和員工之間關于工資支付的糾紛也開始逐漸增多。在這里盧成剛律師僅對疫情期間員工不能如期復工的工資支付問題和工作時間的調整做如下簡單介紹:北京市《關于進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間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相關工作的通知》第一條第(一)款第2項規定,對于企業要求職工通過網絡、電話等靈活方式在家上班的,按照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支付工資;對不具備遠程辦公條件的企業,可與員工協商優先使用其帶薪年休假、企業自設福利假等各類假,對用完各類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勞動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員工,企業可按照當地相關政策給予員工未到崗期間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基本生活費。如果屬于企業的原因需要延遲復工,可以先安排員工休各類假。在員工無可休假期但仍不能復工的,企業可參照國家和本市關于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與員工協商,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按照北京市有關規定支付職工基本生活費。
對于湖北籍未返京人員,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財政局2020年3月11日聯合下發《關于穩定滯留湖北未返京人員勞動關系有關措施的通知》,如果滯留湖北人員能夠通過靈活辦公方式完成工作任務,用人單位應在滯留期間支付其正常工資;對其他難以提供正常勞動的滯留湖北人員,自2020年3月起,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每月不低于北京市基本生活費二倍(1540元/月×2=3080元/月)標準,保障滯留湖北人員的日常生活。同時,滯留湖北人員所在單位可申請每人每月1540元臨時性崗位補貼。